同时赵某也有救助的可能性,但赵某能够救助而故意不救助。最终导致钱某的死亡,这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从等价性程度来看,达到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所以赵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个选项对于现在的孟棠来说是很简单的,所以分析起来很快。
孟棠继续看向这道选择题的最后一个选项——
“D孙某驾车不慎撞到行人金某以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昏迷的金某拖到隐蔽的山洞里,金某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秦朝。
嬴政看着天幕中出现的题目,对比着大秦现在的律法规定,那如果按着大秦的律法,那这孙某的行为亦属重罪。
秦律强调‘法度严明’,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均会依法惩处。
孙某的行为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所以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大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世虽然有些和大秦的律法不同,但这个选项肯定和大秦的处罚结果一样,都按杀人罪来定夺,嬴政对此无比确信。
但看着选项的“作为”和“不作为”,孟姑娘说过的这两个词的在后世的含义,嬴政自然还记得。
那……嬴政思索一番觉得这个孙某本应该救人但却没有任何救援,甚至还把金某拖到了隐蔽的山洞,这让别人也很难发现受伤的金某了。
所以……他认为重点在分析义务,也就是该做的事情,而该做的事情究竟重点在能救而不救,还是故意让别人不救,这就要看后世律法着重强调哪一点了!
虽然结果都是故意杀人罪,但理由不同,对社会风气的导向不同,嬴政作为统治者领导自然是明白这一点的。
如果重点在前者,那么就等于是着重处罚没有完成自己本要做到的事情却没有做到,这强调的是个人义务,按照后世的那一套规则,那这就属于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重点在于后者,那么着重强调的这个孙某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上他人的救助义务。
嬴政眸中闪过精光,孟姑娘之前提到了一个题目,是关于女朋友和妻子因为身份不同,所以导致情节中男子的义务不同,所以,后世应该更加注重个人的义务,而非专门规定社会。
所以,理由应该规定于前者,那这个选项是对的。
重在个人,所以不多强调社会,那大秦现在的连坐制度难道到后世都不再使用了嘛?那后世稳定社会的制度又是什么呢?嬴政对此感到好奇。
秦代的连坐制度是一种特殊控制机制,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以律法形式为规制,它要求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对其成员的行为负责。
也即个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会牵连其他人。
嬴政重视律法,对于秦代的连坐制度自然一清二楚。大秦的连坐包括好几种。
首先就是亲属连坐,如果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犯罪,其他家庭成员即使不知情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
本章未完 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