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
刘彻不住地赞叹。
孟棠的层层分析,并尽量使用了类比的解释手法,让自己不懂都不行了。
以往,自己高高在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自己只要做好战略把控就好!这是自己作为一个上位人必须严格清晰执行的事情。
刘彻眼睛闪晶晶的看向孟棠的解释,法人独立设计着实厉害,太聪明了!
以往谏臣是标杆,也招人恨,但凡掌握权力的人没有人不讨厌谏臣那一套一套为了江山和社稷应该如何如何那样的。
所以,成功上谏并执行下去的谏臣很少有好下场。
刘彻也曾想,这些人所追求的是财富?人头很容易落地,命都没有了,钱多又如何;追求的是名望?劝谏至死都是清誉。
刘彻对自己的清誉嗤之以鼻,但也明白清誉是个控制人的好东西。
而眼下,孟棠正在作的解释让他也逐渐理解,为何公司会成为敛财的利器!
制作出一个“假人”,立法让其可以拥有财产,可以和人干一样的事情……而等到分配利益的时候,也可以分而处置,以客观的形式划分边界,减少了伸手的贪婪。
变得公开……这好像自己也可以尝试因地制宜一番。
摸着下巴的刘彻灵机一动,看着天幕若有所思。
而也聚精会神盯着此刻天幕一举一动的桑弘羊也不住地点头。
对他的敏锐的直觉而言,即使孟棠不用类比的方法,也对其分析能快速反应。
可无论如何也不耽搁桑弘羊的震惊,他不时的摸着自己前不久蓄下的胡子边思考边赞叹。
桑弘羊对此类知识简直欲罢不能,求知若渴!
孟棠接着说道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大陆法系的称谓,在英美法系成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股东直接求偿的制度。
那根据这一法条,我们能够看到,这一项制度有三个要点:
一是适用前提,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逃避债务的时候才能够适用;二是要求所造成的影响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后一点就是责任——股东此时不能要求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当然,例外!适用的情形是特别局限的。”
秦朝。
嬴政看到后世公司法的内容以及孟棠随之概括的要点,对其法条叙述若有所思。
语言叙述简洁明了,多一个字或是删减一个字都会让意思表达不清晰,何种情形之下何种影响以及何种承担方式都概括出来了……
但表达却和秦律有完全不同。
嬴政直观的感受到,后世的律法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和秦律一起比较,看明白的时间短很多。
而有联想到,孟棠姑娘所说,后世的华国,强制要求每一个人都进行九年义务学习,那岂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看明白律法。
虽然孟棠在之前就说到了刑法的一点点内容,但公司看起来和一个普通不做生意的人的认识没什么交集的这样的公司法律的条文也是如此简洁的叙述?!
嬴政忽然想到,人才缺失是大秦眼下的紧急事务,要是将律法修改……是不是人才缺失的窘况能够缓解一二?!
这……自己和几个大臣要好好研究一番。
但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又是英美法系,成为嬴政新记录在竹简之上的问题!
……
孟棠继续对着饶于财说着:“
所以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有在三种情形中才能适用,其他情形均不可以。
分别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红纸和资本显着不同。
下面我简要说一下。
人格混同是一种状态,这是指公司的独立和股东的独立之间的边界消失了,那既然边界消失此时就不能在承担有限责任。”
明朝中后期。
郑灏越听孟棠的回答,越感受到震惊!
后世的商法和自己想象中的一点点都不一样!
什么是律法的强制性?郑灏从孟棠的一句一句解释当中不断地感受到了。
“人格混同”?猛地一听,这几个字居然可以连在一起使用?
但听完这几个词的解释,这四个字用语的贴切和专业性的分析,让郑灏感慨万分,他很好奇接下来又是如何?!他对接下来的孟棠的回答充满了期待。
施复夫妇一起坐着进行讨论,二人羡慕的看向后世的律法规定,这样的规定真的对商人经商好友好啊!
语气之间没有地位之别,国家想要有什么对商业贸易的统一的规定公开成为了律法,研究律法的人也逐层剖析,没有秘密处置……
这样的律法环境,如果经商,那轻松许多啊!
商人在现在的律法之下,即使现有对比以前也算宽松,但再对比后世就有天堑之别了!
二人说着对视无奈一笑。
……
孟棠继续:“
那紧接着,如何来认定任何混同呢?
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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